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召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在谈到对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时提出,目前严格的受案范围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尽快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马怀德说,我国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界定行政诉讼范围的标准有两项:一是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二是人身财产权标准。经过将近17年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采用上述方式和标准规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客观上限制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也限制了原告的诉权,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处理行政争议均很不利,也难以发挥行政诉讼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的加快,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约束行政权力,防止行政越位、缺位和错位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应当在行政诉讼法现有规定基础之上,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逐步扩大行政诉讼范围,更好地规范行政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马怀德认为,完善行政诉讼范围的原则是,将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凡是公权力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时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受到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对于法院不宜受理的特殊行政行为,应当采用列举排除的方式加以规定。同时取消关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限制,使得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均被纳入行政诉讼范围,从而保障相对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首先,将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避免各类红头文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普遍性损害。
其次,对内部行政行为提供司法救济。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绝对地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实践证明这是欠妥当的,也与世界很多国家的做法不一致,理应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再次,加强对其他公权力主体行为的监督与救济。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主体,无论是国家行政机关,还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治组织,只要行使公权力,都应当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所以,诸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足球协会等组织对其成员作出的各种法律行为,除非属于平等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范围,一律都应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最后,扩大行政诉讼法所保护的权利范围。我国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范围仅限于相对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出版、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权利,以及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其他权利的,公民是否可以提起诉讼,取决于法律和法规的特别规定。这种权利保护范围显然与我国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一致的。人权保障条款入宪后,须更加注意人权的司法保障,应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的所有权利纳入行政诉讼的保护范围。
姜明安:行政诉讼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制度架构
来源:中国法院网
肖扬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
法制网北京3月28日讯记者袁定波王斗斗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7日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行政审判制度,按照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司法环境,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肖扬总结了2000年以来全国行政审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基本经验,分析了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行政审判工作做出了新部署。
他指出,我国行政审判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司法能力不断增强,取得了以下成就:依法审理了大量行政诉讼案件,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依法履行司法审查职能,促进依法行政;积极协调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推动行政审判制度的完善;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司法环境进一步优化,行政审判的影响力进一步提高。
肖扬强调,各级人民法院应进一步提高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纠正行政审判可有可无,甚至认为行政审判惹是生非的错误认识,敢于坚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敢于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监督职责,敢于为行政审判人员撑腰打气,敢于出面抵制非法干扰。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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