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
时间:2023-04-23 10:42:53 34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

1、特点不同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

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2、特性不同

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

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3、种类不同

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特定物因具有特征或被专门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因而有时又称为不可替代物。种类物则可用相同的物替代,故又称为可替代物。但是,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定物。例如,被人购买走的众多奥迪牌汽车的一辆,即因被权利人的意志确定而成为特定物。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分类仅在交易中有意义。

(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故而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而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可责令义务人以同种类的物为交付。

三、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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