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适用于哪些案件?
法官独任审理的案件适用于: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独任法官,主要适用于简单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者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独任法官,审判组织依照组成法官人数,分为独任审判庭和合议庭。其中主持独任审判庭并负责指挥和协调全部审理活动的法官即独任法官。依据中国法律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二、民事诉讼案件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通常来说民事纠纷诉讼案件需要由法官和评审团组成的组织罪案件进行开庭的审理,但是一些案件的情况非常轻微,并且后果不严重,也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可以由独任法官也就是一人法官进行裁决即可,不需要动用更多的资源,从而大大提高了处理纠纷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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