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55岁的赵大伟系某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赵大伟在该公司的出资额为15万元。李军是做煤炭生意的,经人介绍认识赵大伟。自2011年11月初,李军为赵大伟供应煤炭,截止2011年11月11日,赵大伟共欠李军煤款28780元,由赵大伟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到2011年11月20日还清。后经李军多次向赵大伟催要,赵大伟一直借口推托。后赵大伟于2013年8月18日因病去世,赵大伟死亡后,李军认为张女士作为赵大伟的妻子,对赵大伟所欠的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赵锋、赵娟、赵阳作为赵大伟的子女应当在继承赵大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赵大伟的妻子张女士及子女均已对该债务不清楚为由拒绝偿还。李军一纸诉状将张女士及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原告煤款28780元,并从2011年11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
经查明,赵大伟死后妻子及其子女并未继承赵大伟在公司所持有股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军为赵大伟供应煤炭,赵大伟欠李军煤款2878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赵大伟应按欠条约定的时间及时偿还该笔款项。赵大伟死亡后,其妻子张女士、儿子赵锋、赵阳、女儿赵娟没有作出放弃继承财产的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赵大伟死亡后,其尚未实际继承的遗产为其妻子及子女共有,四人有义务以该遗产偿还赵大伟生前对原告所负债务。因该笔欠款发生于赵大伟和张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张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依法应当对该债务负有全部清偿义务,即清偿原告煤款28780元,并从欠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即2011年11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计付利息。赵锋、赵娟、赵阳作为赵大伟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赵大伟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张女士未能清偿部分承担清偿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军煤款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元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赵锋、赵娟、赵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赵大伟的遗产或在继承赵大伟遗产的范围内对被告张女士不能偿还的部分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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