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可以请求法院保全。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首先,对于公司来说,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系其正常经营所必须的条件,公司没有公章及营业执照将无法正常开展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证据保全,即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并在第一百条规定了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即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但是申请保全公司公章及营业执照既不属于证据的范畴亦不属于财产的范畴,只能将其视为行为保全,即禁止向持有公章者发出禁令,禁止其使用公章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为。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规定行为保全,但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诉前保全的规定就是吸取了《1986年扣船规定》所确立的诉讼前保全制度,因此笔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完全可以参照《海事诉讼法》中的先进规定。且在海事诉讼中,直到199年出台的《海事诉讼法》中才正式确立了行为保全制度,但在此前海事法院就在审判中运用行为保全,可以说海事行为保全就是吸收了实践在的经验而确立起来的。由此看来审判实践早于立法在我国也是有先例的。因此,笔者认为完全可以以行为保全的方式保全公章。
一、行为保全可以在哪些条件下适用
1、在离婚案件中,制止一方擅自带离小孩出境;
2、在相邻关系案件中,制止一方实施有碍安宁或安全的行为,如,噪音、采光、违建等;
3、在环保案件中的环境污染或危害行为,如,排毒、排污、排气等;
4、在劳动纠纷中维持劳动关系、暂时不得解聘或裁员的决定;
5、在公司股权纠纷中,裁定允许股东查账、暂停股权转让、公开表决记录等;
6、知识产权中商业秘密的公开、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
7、以及其他不能满足适用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而可以适用保全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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