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诽谤罪这一刑事犯罪领域内,原告方是具备将相关事项提交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之权利的。
然而,为了确保立案程序的合法及有效性,他们必须先行取得由被告签发并加盖公章的法定授权委托书以表明其代理权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同时,原告亦需提供充分的实证性证据来证明诽谤之事实确实存在。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让受害者亲自前往公安机关进行立案提交无疑更为便利和有效,有助于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证据收集、分析以及诉讼进程的顺利推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诉讼代理人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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