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此可以跨地区移送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移送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被移送的人民法院依照规定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自行再移送。
2。管辖权异议应满足哪些条件?
1。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只能是本案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就管辖权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能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因此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管辖权移交后,原告有权对被移交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处于诉讼状态,无权提出异议辅助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和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请求撤回的,法院应当准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案件的其他当事人,他们对管辖权的异议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限”的限制。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提起口头诉讼,被告因未收到起诉书而不能答辩,因此管辖权异议不受答辩期限的限制。在特别程序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因此不存在“提交诉状的期限”,对管辖权的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时对第一审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第二审期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出管辖异议。这种反对不受提交诉状期限的限制。
3。对诉讼管辖权的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是口头形式也应该被允许。异议可以与答辩书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书写。管辖权异议应当提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案件实体审理前,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首先考虑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异议,应当认真审查其实质内容。经审查,异议成立的,由被起诉人民法院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停止本案的实质性审理。
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出上诉或者申请再审,同时作出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的,经复核,认为管辖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不变更管辖;复审后认为管辖和判决都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再审、审判后撤销原判决、裁定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判。人民法院不变更管辖的,当事人有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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