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
时间:2023-03-07 18:30:18 2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法典》共有三处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第一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从保障婚姻原则的贯彻提出的禁止性规定;

第二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准予离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从保护合法婚姻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要求提出的;

第三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损害赔偿“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是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惩罚,是从保护对因此而离婚的无过错方合法权益提出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为,是违反《民法典》的行为。其直接后果是败坏社会风尚,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严重的还会导致其他更恶劣的后果。

这是因为“有配偶者”是指其已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夫妻间相互在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社会主义道德风所不允许的。

离婚诉讼中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若不能准确的作出认定的话,那么起诉离婚的时候,无过错的一方也就不能因此要求对方作出离婚损害赔偿了。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依据包括哪些方面

离婚损害赔偿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夫妻一方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严重过错行为的。

2、双方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

3、提出损害赔偿的一方必须是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一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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