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符合这三个要件,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的非婚同居的区别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一般的非婚同居的区别“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被修改后的民法典所明文禁止的行为。这种同居关系,与一般的未婚同居等不属于民法典强行禁止的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同,甚至可以作为离婚时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所以,这种严重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当事人请求解除此类同居关系时,人民法院必须受理,以体现民法典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倡导文明社会风气的基本思想。因此,根据《解释二》第一千零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一律予以解除。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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