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辆多次过户的方法
时间:2023-05-08 09:45:14 4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06年7月5日,崔先生与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人身险。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为2006年7月5日至2007年7月4日。2006年12月,崔某将该车调到盐城一家联运公司,并办理了保险合同更正手续。2007年5月16日,联运公司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夏某,并及时办理了保险更正手续。当日15时40分,夏某的车与一辆三轮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和财产损失。同日,财险公司批准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夏某。事故发生后,夏某向被告财险公司报案,被告未确定被保险货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后岩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制作了鉴定书,确认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该货车经盐城市物价局价格中心鉴定,优惠13989元。原告要求被告财险公司理赔,但财险公司因未办理过户更正手续而拒绝理赔,原告无奈向法院提起上诉。

在庭审中,财险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机动车保险条款中有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更正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夏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依法享有被保险车辆的保险利益,出售被保险车辆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虽然原车主崔某同意被告的意见,如果在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被转售,应提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补正手续。本条款是为了完善双方转售被保险车辆后保险合同的程序。不因未办理更正手续而导致保险合同无效。而且,出售被保险车辆并不增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不超出合同的范围。因此,根据免责条款,庭湖法院判令被告财险公司赔偿原告夏某6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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