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车辆用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近日,北京乡镇企业大厦状告保险公司索赔18.42万元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1996年4月,原告北京乡镇企业大厦以30.7万元购买了一辆京通牌大客车,1999年3月,原告与某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将该车租给服务中心。2000年6月12日,原告就该车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险,保险期限自2000年6月16日至2001年6月15日。2000年8月4日,服务中心聘用司机何某驾驶该车行至河北省丰宁县某旅游区途中,因操作不当,致使大客车驶离公路,翻入沟中,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完全由服务中心司机承担。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4月3日,被告以原告投保时未将车辆已出租的情况如实告知,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有关规定而作出拒赔决定。
??北京朝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将车辆出租并收取租金,说明该车的使用性质属营业性质,而非其投保时的非营业性质,而车辆的使用性质直接涉及到保险费用和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以此依法解除保险合同或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对原告的索赔申请予以拒赔的行为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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