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
人大代表有什么职责
人大代表的职责:
1、认真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协助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的实施;
3、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报告,发表意见,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行使会议期间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千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六百五十名;(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百五十五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人口不足五万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一百四十名;(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五名。按照前款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基数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相加,即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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