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而全国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而全国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各省代表名额分配依据:人口数与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
根据《各省代表名额分配暂行办法》第三条,各省代表名额的分配应当遵循人口数与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地区的人口数量和城乡人口比例,确保城乡地区在代表名额分配上的平等性。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各省在代表名额分配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人口稠密的地区因城乡差异而劣势,人口稀疏的地区因人口优势而占据优势的情况发生。同时,这一原则也有利于促进各省之间的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可以认为《各省代表名额分配暂行办法》中按人口数与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分配各省代表名额的做法是合理的,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该段文字阐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原则及其目的。通过遵循人口数与城乡人口数相同原则,可以保证各省在代表名额分配上的公正性和公平性,避免人口稠密的地区因城乡差异而劣势,人口稀疏的地区因人口优势而占据优势的情况发生。这一原则还有利于促进各省之间的协调发展,缩小地区差异,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因此,该原则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合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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