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省人事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人发〔2002〕238号)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人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一、二类集团公司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发动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
二、请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市属一、二类集团公司负责将本区域、本行业、本集团隶属管理单位提出申报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有关材料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要求汇总,于2003年1月31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市人事局审核后统一上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粤人发[2002]238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市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人事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发〔2002〕87号文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地区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推行及申报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二、申报执业资格认定人员要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填报相关材料,并于2002年12月20日前交所在地市安监局或本单位(省属),由各市安监局会同人事局或省属有关单位初审合格后统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省人事厅审核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申报工作的重点应放在生产经营单位现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社会中介组织内长期从事安全工程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上,各地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申报条件执行,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申报。
四、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时间紧迫的工作,各级人事、安监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严格遵照87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坚持标准、严格要求,积极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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