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每种住房申请条件不一样,但都需要北京户籍,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条件符合规定的标准,该标准是动态管理,由北京市建委研究每年公布一次。具体标准可查询《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
进入北京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目录的条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业绩、信用信息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鼓励资质等级高、实力强的企业参与项目物业服务。未列入企业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承接本市保障性住房项目前期物业服务业务。
(一)进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名录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含)以上资质;
2.本市备案住宅项目累计超过20万平方米;
3.申请入围前两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无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4.拟任的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已经取得本市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上岗证书;
5.物业服务企业内部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6.其他规定应具备的条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不予列入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名录;已列入的,退出企业名录。
1.因物业服务问题出现物业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重大安全隐患的;
2.因物业服务问题业主投诉后,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物业服务企业改正,企业拒不改正的;
3.在物业服务期间发现违法建设、违法群租,或接受委托后,发现保障性住房违规出租、出借、改变用途等行为未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的;
4.承接物业服务业务后将整个或部分项目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包或分包给他人的;
5.被确定承接保障性住房项目物业服务业务,三次无故拒绝承接的;
6.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在信用信息系统有扣分记录,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7.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企业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可以向物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再次列入企业名录。经审核通过后,可列入企业名录。
1.《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租房补贴或实物配租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生活,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标准由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研究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2.《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3.《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本市中等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征地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农民家庭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家庭。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须具有本市户口,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限价商品住房供需情况,对单身申请人年龄实行动态管理。(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须符合规定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设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和住房价格等因素组织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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