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提存公证的流程为: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对符合哪些条件的提存公证申请,公证处应受理
根据司法部施行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可知,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1、申请人对提存受领人负有清偿或担保义务;
2、具有本规则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的情况;
3、申请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4、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基本齐全。
根据《公证法》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二)提存;
(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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