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拟退役或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2)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3)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
(2)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办理材料
复印件需盖公章如属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场所,还需提交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复印件需盖公章。
复印件需盖公章。
复印件需盖公章。
复印件需盖公章。
复印件需盖公章。
复印件需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网址:http://qxsp.st.gov.cn)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预受理决定。(1)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同时发送短信告知。(2)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通过短信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短信告知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因申请人原因无法送达书面凭征的,以短信告知为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环保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区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将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取号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收号机直接取号或到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2)申请接收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接件受理人员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申请人在区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件受理人员按“申请材料”的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接件受理人员相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面凭证,本次申请终止。
(3)登记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的,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等信息予以登记;
2)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申请编号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的,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2)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的,退回当场更正后由咨询导办人员指引申请人登录在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市潮阳分厅,提交申请即由系统自动生成申请编号,申请人可通过此编号查询办理进度。
(5)收件凭证
1)《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当场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材料收件凭证,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2.受理
(1)受理审核
1)申请人在网上办事大厅提出的申请,接收受理人员5个工作日内按照接件要求对电子化申请材料进行预受理审核,提出预受理意见。通过预审的,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区环保局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2)申请人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区环保局窗口提出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受理审核,提出受理意见;
3)接收受理人员受理审核内容为: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是否停止办理;
3.审查配合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审查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的相关准备。
4.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办公大厅区环保局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区级或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将采取实地核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汕头号市潮阳区棉新大道北116
五、办理时限
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全文详见附件--(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正)()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正)()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粤府令第169号)()
第二十四项省管权限拟退役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原实施机关为省环境保护部门,下放到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第十九条拟退役或者关闭的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3.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