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银行因信用证无效、过期,或者因单证不符而拒付信用证款项并且免除了对外支付义务,以及在正常付出了信用证款项并从信用证开证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额后尚有剩余,即在信用证开证保证金帐户存款已丧失保证金功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划措施。
杭州将设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
遏制民工拖欠有了新保障——杭州将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这个账户将统筹杭州地区建筑企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和使用管理,逐步实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昨天召开的2010年杭州建筑业大会上,杭州市建委表示,杭州建筑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要做调整。
早在2007年10月1日,杭州市政府决定,进杭的外地施工企业和本地企业一样,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不过,从实际操作来看,各自为政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和管理存在“弊端”。
杭州市监察支队案审科的史科长透露,杭州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各个施工单位的保证金分别打入各自挑选的不同银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
曾经,杭州就发生过一起因施工单位发生纠纷,民工工资保证金被无故划拨的事件。
“有了专用账户,即使企业破产,法院也无权划拨拖欠的民工工资。”昨天,杭州市建委市场处负责人也表示,杭州正着手健全和完善杭州建筑业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设立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这个账户的起步价是100万元。跟以往不同的是,缴纳主体和金额发生变化。
以前是由施工企业下属的单个项目主体来缴纳保证金,金额根据项目资金2%的标准缴纳。今后,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律由施工企业单位一家缴纳,费用按照施工企业资质、规模来定。
“如此一来,只要某家企业的专用账户上有保证金,不论企业在哪里有项目,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就能直接从账户上扣除。”该负责人表示,这个专用账户范围包括全杭州市,并将逐步实现“一地缴纳,全市通用。”
同时,信用等级连续两年为优秀且连续两年未发生民工工资纠纷的建筑业企业,可减半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或以信用担保取代民工工资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法院依法扣划的以被执行人名义开设的账户资金600万元,该资金应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对该存款进行扣划,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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