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介绍卖淫罪不予起诉之情状,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且危害性有限,并不被视为犯罪,便有可能无需提起公诉。
此点意味着尽管存在引诱他人参与卖淫活动的行为,但其性质尚属轻微,尚未达致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
其次,若犯罪时间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亦有可能因时效失效而无需起诉。
至于追诉时效,乃是代表着法律所设定的针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再者,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体质衰弱,生命垂危,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从而无需进行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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