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报告的确认一般是:竣工结算资料先交给甲方签字确认,由甲方送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中间对单价有争议的地方,审计单位会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
工程款的支付金额、支付期限及支付方式由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进行约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项整体的建设工程,往往由许多的中间工程组成,中间工程的完工时间,影响着后续工程的开工,制约着整个工程的顺利完成,在施工合同中需对中间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作明确约定。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因采用不同的定额计算方法,会产生巨大的价款差额。在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应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如按初步设计总概算投资包干时,应以经审批的概算投资中与承包内容相应部分的投资(包括相应的不可预见费)为工程价款;如按施工图预算包干,则应以审查后的施工图总预算或综合预算为准。在建筑、安装合同中,能准确确定工程价款的,需予明确规定。如在合同签订当时尚不能准确计算出工程价款的,尤其是按施工图预算加现场签证和按时结算的工程,在合同中需明确规定工程价款的计算原则,具体约定执行的定额、计算标准,以及工程价款的审定方式等。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工程的技术资料,如勘察、设计资料等,是进行建筑施工的依据和基础,发包方必须将工程的有关技术资料全面、客观、及时地交付给施工人,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施工合同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付款方式因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而有所不同。在一项建筑安装合同中,采用何种方式进行结算,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工程款的拨付,需根据付款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确定,具体有如下四项: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保修扣留金。
9、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予以规范。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施工工程在办理移交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要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证期限一般都有明确要求。
11、相互协作条款。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需要当事人各自积极履行义务,还需要当事人相互协作,协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在施工过程中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通报工程情况,在完工时,及时检查验收等。
二、一般情况下的承包方的建筑工程结算审计
一般来说,建筑工程在办理结算审计时,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协议书,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变更,签证,等等工程资料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将完整的需要审计的资料报发包方,发包方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或者交由内部审计部门对该工程进行审计。
(一)建筑工程办理结算审计的过程:
(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结算资料;
(三)检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审批手续的完备性;
(四)办理工程项目结算资料移接交手续;
(五)审计人员熟悉工程图纸和结算资料;
(六)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察看工程现场,了解当时施工的有关情况;
(七)依据竣工图和变更签证,核定隐蔽工程数量按照现场实地测量情况,核定外露工程数量;
(八)依据材料价格签证,参照当期造价信息,核定工程主要材料价格;
(九)依据合同规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工程初审造价;
(十)初步审核结果与施工单位见面;
(十一)出具初步审核结果定案表;
(十二)施工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处会签;
(十三)报项目主管校领导和主管审计校领导审批;
(十四)按规定编制报送财政厅评审中心审查呈报表;
(十五)呈报表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十六)评审中心出具最终审查结果报告;
(十七)审计处分发审查结果报告。
三、工程结算审计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七条审计机关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质量、过程实行的监督评价;审价(或审核)是指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其审计内容为:竣工决算编制依据;项目建设及概(预)算执行情况;建设成本;交付使用资产;尾工工程;结余资金;基建收入;投资包干结余;投资效益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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