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郑某将不属于自己的矿山及洗矿的机械设备转让并骗取他人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08年10月1日,象州县寺村镇农民郑某经黄某介绍认识了陈某,早打歪招的郑某得知陈某想做矿生意后,便谎称自己有矿山及洗矿的机械设备要转让,转让费8.5万元。
2008年10月3日,郑某把陈某、黎某、黄某带到位于寺村镇白屯村村边的虽带岭,谎称其已转让给阿卫的矿山及洗矿的机械设备是自己的。取得陈某、黎某的信任后,当晚双方在黎某家签订了《矿场、采矿转让协议书》,陈某、黎某预交了1000元定金给郑某。次日,陈某、黎某在黄某家将余下的转让金8.4万元交给郑某,郑某得款后赔了3万元给黄某,余款用于赌博挥霍,后逃匿到上海市。
2008年10月28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于2010年10月17日在上海市将郑某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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