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是否具有查封、保全土地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能立即申请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措施前的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
未经登记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根据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据确定。第三人书面确认第三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以第三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条债权人自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申请执行之日止,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令,保全令应当立即执行。第二,人民法院如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本文详细阐述了人民法院如何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已足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土地使用权进行预封存。
被执行人部分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可以分割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予以确认,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行划拨查封已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未分割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预先封存。
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被执行人缴纳并按照规定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应当移交人民法院核准处理,预封应自动解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即申请人的未来债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在紧急情况下,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当事人应当在诉讼前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或者认为其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前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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