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贿赂罪成立需具备哪些条件
1、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2、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且情节严重的,即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作为中间方创造条件让双方相互认识、联系,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促使双方的贿赂行为得以实现的行为。
3、介绍贿赂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4、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有谋利目的。
二、介绍贿赂罪怎么处罚
介绍贿赂罪的贿赂指向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受贿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即不构成受贿罪,那么介绍贿赂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口头表明引见,但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但贿赂行为没有实际进行(没有实现),不能认定为介绍贿赂罪。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的犯罪故意,对双方行受贿的意图不知情,而为行贿、受贿双方引荐、撮合,帮助双方沟通、建立关系的,不构成犯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从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或代为传递钱物,应认定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他人本无行贿或受贿的意思,只是在行为人的怂恿、劝说、诱导等之下才产生行贿、受贿意图,那么行为人便不是介绍贿赂,而是行贿、受贿的教唆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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