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流程怎么走
时间:2023-05-18 15:12:33 3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哈尔滨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流程怎么走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规定的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材料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受理后,规定工作日内主管行政部门组织审查。

4、决定。由决定人规定工作日内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

二、哈尔滨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677号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农药登记证应当载明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登记证持有人、登记证号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登记证。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农药登记证核发、延续、变更情况以及有关的农药产品质量标准号、残留限量规定、检验方法、经核准的标签等信息。

第十八条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农药生产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以及有效期等事项。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农药生产许可证载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农药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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