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川府发[1998]60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已翻印下发)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规定,现依据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51号)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1998年9月1日起,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现移交我省管理企业、单位,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统一参加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由省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管理,并负责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二、1998年9月至12月,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保持不变,仍按行业原规定执行(国有重点煤矿按《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即国发[1998]22号规定从1998年7月起,下同)。
从1999年起,调整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起步时不低于企业缴费工资总额的12%。煤炭、银行、民航系统的企业、单位经过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与我省地方企业相同的缴费比例,铁道、邮电、电力、石油、有色、中建、交通系统的企业、单位,原则经过3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与我省地方企业相同的缴费比例。具体调整办法,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财政部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从1999年起,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省政府确定的统一比例执行,一次到位。
从1999年起,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原则上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职工上一年缴费工资总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比例进行建立或调整。职工调动、死亡或退休时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均按11%的帐户进行计算。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缴费年限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四、行业已经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1998年9-12月退休人员,仍按原行业已退休人员执行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属于原劳动部、财政部批准的行业统筹项目内的,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
从1999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统一按川府发[1997]151号文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行业或企业、单位规定的非统筹项目的待遇,由企业、单位负责支付。对于按原行业统筹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高于按省政府规定的计发办法计算的差额部分,按行业或企业、单位分别测算确定,采取加发“行业调节性养老金”的补贴办法,从省级统筹基金中支付。“行业调节性养老金”实行5年过渡办法,其标准每年减少20%,逐年调整,5年后与省的规定并轨。具体加发补贴的过渡办法,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财政部同意后,由省政府批准实施。
五、做好行业统筹企业的各项具体交接工作。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移交要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规定进行,由省社会保障机构同企业共同清理审查。要清理审查1998年1-8月职工的退休情况,凡不符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由企业作为离岗退养对待,暂不纳入省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要按规定清理审查行业统筹项目和标准,凡非统筹项目和超标准的待遇由企业负责支付,不能纳入省级统筹项目。
存在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积累基金,要按规定全部移交给省社会保险机构管理,并由省政府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清理、审计。
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统一按照《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代征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目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暂实行差额缴拨办法。企业、单位必须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单位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待过渡一段时间后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拨。
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本系统养老保险工作的,由省税务部门对行业统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机构对行业统一拨付基本养老金;无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的,由省税务部门直接或委托地方税务部门对企业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省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对企业拨付基本养老金。
七、省社会保险机构要组织和指导行业或企业、单位推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和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组织开展好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活动所需的经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8]11号)的规定,由省财政部门从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审批列支,专款专用。
八、1998年9月1日以后需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或企业、单位,按月或按季报省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审批,经审核审批后的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统筹基金支付。须进行劳动鉴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
九、企业已按原劳动部和行业有关规定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基金不移交,但要逐步规范管理,由省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的机构经办。其他有条件的企业,可按照川府发[1997]151号文件规定,积极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经省劳动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5%可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十、行业省级社会保险机构在省政府机构改革前暂予保留,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维持原渠道不变。企业、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负责办理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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