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酒店环境中遗失贵重物品时,若酒店未能充分履行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则消费者有权要求酒店方对此承担相应责任。但在酒店内部遭受盗窃从而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下,应当由实施盗窃行为的不法分子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
然而,如果酒店没有完全执行其应该做到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酒店也必须对这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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