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官服役条例》对现役军官的任职年限作了如下规定:
第十三条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
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2、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3、第十四条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系统、后勤基地和分部、院校、科技单位的团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
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第十五条、人民解放军各总部机关、大军区级机关的营级以下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
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总部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五岁;大军区级机关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四十五岁,少数工作需要的,可以延长三岁。
担任总部主要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4、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八岁;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5、第十七条各级主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担任排级主官职务的,三年;担任连级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营级主官职务的,三年;担任团级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师(旅)级主官职务的,三年。军级以上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四级舰艇、飞行中队、导弹连队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三级舰艇、飞行大队、导弹营的主官,任职的最低年限为四年。
6、第十八条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7、第二十条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个别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一、军官服役制度有哪些调整变化
1、适当放缓大校以下军官晋升节奏,保证初中级军官扎实墩苗、稳定任职,有足够的时间累积和释放能力;
2、适当延长大校以下军官服役最高年龄,保证军官特别是校官稳定服役、拓展能力;
3、增设上校以下军官衔级最高年限,达到相应年限未晋升军衔或者调整岗位职务层级的应当退役,保持军官队伍竞争择优的适度压力;
4、适当缩短大校以上军官衔级最高年限,防止稳定时间过长,造成上校以下军官晋升通道不畅,影响队伍整体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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