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附条件的赠予协议被视为有效法律行为。
现行的法律制度明确地给予了赠与合同附加条件的合法性。
然而,我们需要特别留意的是,作为附属条件的责任不能限于法定责任。
由于法定责任是由大前提所确定并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论赠与人是否自愿,受赠人都须强制履约,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赠予协议中附加上这类责任的行为便失去了其实际意义。
针对那些设立附属条件的合同,若所设条件未能得以达成,赠予人有权撤回或废止该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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