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须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的缴存额,并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
(二)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贷款的。
1、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结清贷款本息,需按时、足额还款满一年后,用本人或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须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的缴存额,并不得超过贷款余额本息合计金额。
2、按月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在贷款放款后签订对冲还贷业务,对冲还贷业务每年只能签订一次。
3、凡不采取对冲还贷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贷款还款满六个月后,每十二个月按照十二个月应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并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应还款本息。
4、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及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在贷款还款满六个月后,每十二个月提取一次,并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应还贷款本息。
5、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十二个月还贷本息时,不予提取。
(三)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因患国家明确规定的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提取公积金的,须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的缴存额,并不得超过住院治疗所需金额。
(四)职工及配偶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市区或县(市)城镇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共有租赁住房和商品住房的。
1、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2、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公积金的最高月租金标准分别为:市区职工个人800元/月;各县(市)和辽河垦区城镇职工个人600元/月。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计算。个人账户应保留三个月缴存额。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