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的提出
随着社会的进步,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思想意识也悄然发生着改变,再婚问题也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由再婚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也愈演愈烈。这其中,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尤为复杂。而随着二十一世纪人口老龄化的到来,丧偶老人再婚问题在再婚纠纷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突出,同时也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老年人婚姻被社会和更多的家庭所接受。为更有效的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我国还制定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其中第十八条就明确规定,“老年人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凡是违反这条规定的做法均属违法行为。”这也为老年人再婚打开了一扇法律之门。与此同时,老年人自身思想也进一步解放,开始追求自己晚年的幸福生活。但是,当越来越多的丧偶老人加入到再婚大军的阵营,由此引发的家庭纠纷等问题也成为新的社会焦点,并且,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在老年人再婚纠纷中是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本文就将以丧偶老人再婚引发的财产继承问题作为切入点,就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谈谈笔者自己的认识。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谢某(男,70岁),与何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女谢甲,二人于1984年分得48.19平方米福利住房一套。1999年,谢某前妻何某因病去世。谢某老年丧妻,女儿又已成家立业独自生活,已经退休在家的谢某感到有些寂寞,于是2005年5月经人介绍与廖某(女,54岁)登记结婚,婚前并未对前妻何某的遗产进行分割。2006年3月谢某因病去世,生前的财产有:与原妻子何某的一套住房;住房内现有家用电器(空调、电视机、冰箱、热水器)及其它生活用品等共计价值5000余元。谢某去世后,住房一直由廖某居住。为此,谢甲与廖某就谢某生前的财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谢甲认为,住房是其父母生前的共同财产,母亲去世时,没有分割房产,母亲的这份财产还有其外婆的一份,现外婆将自己的那份产权份额赠与给了谢甲,况且廖某与其父亲的婚姻时间很短,只有10个月,房子应当由谢甲继承。廖某则认为她与谢某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照顾了谢某近一年的时间,在谢甲的父亲生命最后的日子给予了他无微不至的关怀,并且她目前已退休,又没有住房,自己对该住房应该享有继承与居住权。于是谢甲将廖某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最终达成协议,房子由谢甲继承,廖某享有居住权直到去世。如遇该房拆迁,谢甲应给予廖某1/3的补偿款。室内动产中的空调、缝纫机(系谢甲母亲的遗物)由谢甲继承,其余的家用电器及生活厨房用品由廖某继承,廖某一次性支付谢甲人民币4000元整。这起由于家庭伦理道德与亲情之间的纠纷到这里似乎也就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事实上,绝大多数遗产分割都是各个继承人相互协商解决的,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继承争议的只是少数,然而,目前,随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公民个人拥有的私有财产价值越来越大,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在公民死亡之时,遗产的价值也早已今非昔比,面对越来越大的财产利益,加之家庭伦理观念的羁绊,相互协商已越来越不能使纠纷得到解决,这也让处理再婚家庭中财产继承问题变得更为棘手,所以涉及到被继承人再婚前丧偶未分割之遗产时如何使用、处理、继承这些财产,在法律运用上也具有其相对的特殊性。如何才能找到一种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法,使丧偶未分割遗产再婚的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问题以及其他遗产继承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呢?本文拟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利于完善和健全我国的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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