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约定解除。
居间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
2、协商解除。
居间合同双方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
当事人一方因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根本违约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居间合同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2、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二、可以单方解除居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居间合同和行纪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
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
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
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
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
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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