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接受广州市衡X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和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指派,在广州市衡X电子有限公司与何XX劳动合同纠纷中担任原告广州市衡X电子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经过今天的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更加清楚了,现就本案争议问题,补充发表代理意见如下(此前已发表的代理意见在此不作重复,敬请一并审阅)。
在发表补充代理意见之前,对审判长认真负责办案态度及公正主持庭审再次表示感谢!
一、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2、要求原告补偿其2003年12月至2004年8月共9个月工伤工资差额7650元的时效问题。
被告在2003年11月24日—2004年8月31日工伤期间治疗期间,原告已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800元/月支给被告,这方面被告完全没有异议,原告已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况且,工伤期间其没有为原告工作,原告没有使用被告的摩托车,也不存在被告业务联系产生电话费的情况,所以,自带摩托车补贴200元、业务电话补贴100元、全勤奖100元、浮动奖金150元应当不能享受,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康复后于2004年9月1日正式回原告单位上班至纠纷发生期间,也没有以任何的形式向原告提出异议,也没有向相关部门提出解决请求,现在提出,严重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请求。
二、关于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3、要求原告补偿其2002年、2003年的元旦、劳动节、国庆节和2004年的国庆节加班费的诉讼时效问题。两次庭审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这段时间为原告加班,也明确表示没有加班的证据,这就说明被告没有加班事实;况且,被告现在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的请求,不仅没有事实依据,也严重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请求。
三、在此顺便强调的是,关于被告在劳动仲裁裁决后超过法定起诉的问题。
在第二次开庭贵院出具了一份《证明》,意欲证明被告起诉的日期是2005年10月17日,但严格从法律的角度,该《证明》的确无以证明被告在法定的时效内起诉;《证明》的内容清楚说明被告在2005年10月17日起诉的最后一天不能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诉讼材料,应当不算起诉。难度被告来了一趟法院,没有提交任何的诉讼材料的情况下,就算起诉了吗?如果这样都行,那么不用提交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打个电话到立案庭说说也可以了,这不是很马虎?如果这样操作,法律规定的严格时效问题,已失去尊严。
况且,贵院向原告送达被告提交的《民事诉状》副本,上面的具状日期是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送达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证据收据》上的日期是2005、10、19。这二方面已十分清楚表明,被告起诉原告已严重超过法定起诉时效。关于这方面此前已作了详细的陈述,在此仅作强调。
最后,请求法院公正审理,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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