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亡放弃治疗算工伤吗p>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伤可以认定,第十五条规定工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对劳动者来说,无论是“认定工伤”还是“认定工伤”,都不影响工伤的最终处理。立法者之所以使用不同的词语,是为了限制执法和司法。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不应属于工伤的保护范畴,但考虑到它与劳动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应将其作为工伤处理。所以这就意味着立法者在为这种情况立法时,立法的天平已经倾斜,所以执法者在适用这些规定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应该再作任何解释。例如,为把握“48小时”,立法者在这一“视为”条款中对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法律上有强制性规定的,要严格执行,这也是法律约束的要求
本案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死者孙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首次就诊时间为8月23日8时30分,死亡时间为8月25日凌晨1时。这一事实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48小时内突发疾病和死亡的情况是一致的。但本案有一个情节,即8月24日18时,家属拒绝向医院申请治疗。医院停止治疗措施后,患者于次日凌晨1时死亡。那么,劳动部门和法院应该如何审查家属放弃治疗的行为呢?本案死亡是否可以认定为“抢救无效死亡”
要检讨放弃治疗的行为,首先要界定家属可以放弃治疗的情形标准。笔者认为应严格界定标准。行政机关和法院既执行法律,又代表法律。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我们对某事或行为的判断,必将对社会和公众的价值取向起到大大小小的引导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们的判断首先要符合全社会的道德观念。应该说,“积极治疗”的行为更符合传统观念和道德规范。基于此,“放弃治疗”的认定应更加谨慎。那么家属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放弃亲人的治疗,我想也应该是在抢救无效的前提下,也就是医院通过诊断已经确认病人确实没有继续生存的可能。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才能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家属放弃治疗才能被视为“抢救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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