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从法国公共会计制度看法国司法性审计
时间:2023-06-07 09:34:13 2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性审计模式是政府审计管理体制中的一种重要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审计机关不仅具有相关审计职能,而且还拥有一定的司法权限。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目前实行司法性审计模式的国家主要集中在西欧大陆以及南美和非洲等一些拉丁语系的国家,比较典型的如法国、意大利和巴西。它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国家设立审计法院,不同程度地享有最高法院的一些特权,即可以对违法或者造成损失的事件进行审理并予以处罚。法国作为司法性审计体制的发源地,当之无愧是其典型代表。

一、法国财政体制的独创性特点——公共会计制度

法国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以私人经济为核心,自由竞争与国家计划相结合,私人经济与国有经济并存的混合型经济国家。国家的公共财政是国家行使经济职能的一种特殊手段,也是国民收入运动的一种特殊形式。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国家职能的扩大和国家干预经济的加强,法国的公共财政已逐步成为国家干预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是法国宏观经济管理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为加强对国家预算收支和公共财政活动合法性的管理和监督,法国在公共财政领域全面实行了公共会计制度。

公共会计制度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核心内容或者说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共会计(leComptablePblic)和决策人员的职权分离。这种制度一方面为公共会计人员创造了职业行为规范,另一方面也为法国审计法院对预算执行实行审计监督提供了标准和依据。

公共会计制度是对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预算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制度。每年预算通过之后,各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在预算执行中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和程序,法国审计法院对预算执行实施审计监督并对预算执行结果作出判决。其目的是通过监督,保障国家收入不致流失,预算支出得到合法、合理的使用,保护公共资金的安全。这些都属于公共会计制度的内容。

二、法国审计法院独有的审计方式——司法性审计

法国是议会共和制国家,现行宪法确立了兼具议会制和总统制的某些特征,被称为“半总统制”的政治体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拿破仑于1807年9月16日通过法律形式,创建了法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审计法院(LaCordesComptes),采用法国最高法院的体制,地位上仅次于最高法院,权力相同,具有终审权。现行法国审计法院沿袭了这种体制,独立于政府和议会,是司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法国审计法院的审计业务分为两种,即司法性审计(lecontroledejridiction)和非司法性审计(1‘examendegestion),这两种审计的对象不同。司法性审计的直接对象是公共会计①,非司法性审计的对象是发布拨款命令的管理人员即拨款人、决策者。从法国审计实践采看,这两种审计业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是不能截然分开的。

根据法国有关财政法令的规定,公共会计的责任是征收公款收入、检查和支付公务支出。公共会计每年必须定期将年度帐目送交审计法院。所送帐目经审计法院核对和审核无误后,方可解除其财务和会计责任。审计法院对审计发现的欠收公款或不合法支出问题可以以临时判决的形式要求公共会计在两个月内作出书面说明。如果公共会计所作说明的理由不够充分,审计法院可在征求法院总检察长②的意见后,以最终判决的形式要求公共会计用自己的收入支付欠收公款或不合法支出。审计法院的最终判决具有终审效力,当事人只有在判决越权、程序不符或违反法律时才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从法国司法性审计的对象、内容和所作的判决来看,法国司法性审计有别于其他司法模式审计体制的特点:(一)审计法院的工作人员主要是法官,具有司法人员的特征。法官都是经内阁会议通过决议,经总统任命,享有终身制的特权;(二)审计法院的司法职能与传统的公共会计帐目审计结合在一起,根据公共帐目审计的需要,行使其司法权,进行判决;(三)审计法院的一系列判决处罚的对象是公共会计,是自然人;(四)审计法院的最终司法判决具有终审效力。

法国审计法院独有的司法判决权使法国审计法院在社会上具有极高的威望,对管理国家公共收支帐目的公共会计具有极大的威慑力量,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共资金收入和公共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法国公共会计制度和法国司法性审计制度的重要意义

关于法国公共会计制度与法国审计法院的关系,有人曾作过这样的描述:法国公共会计制度作为保障国家预算正确执行的一个体系,象一道拱门那样,公共会计制度的每一个法规是拱门上的各个组成部件,公共会计是拱门的基础,两拱门的最高顶端是法国审计法院。诚然,法国审计法院紧紧围绕公共会计在管理国家财政公共收支帐目这个特殊角色开展的审计监督,确立和维护了其司法性审计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威慑性。但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建立在法国公共会计框架之下的公共会计的独立性、赋予公共会计出纳、会计和稽核三重责任、公共会计的职业保险和对审计法院的终身责任制是确保法国司法性审计有效性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一)预算执行坚持“决策和执行相分离,即决策人员与公共会计职权严格分离的原则”是法国公共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

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法国实行的公共会计制度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决策与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即决策人员与公共会计职权严格分离的原则,这是法国公共会计制度的核心内容。

法国的预算执行由政府机构统一组织,其中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将预算收入及时缴人国库或地方金库;二是支付所有预算开支。执行国家预算收支的人员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决定和批准预算开支的人,称为拨款审核官,即上文中提到的决策人员。中央政府的各部部长称作首席拨款审核官,部长下还有普通拨款审核官和二级拨款审核官;地方的拨款审核官是各级地方政府首长以及各部部长的特派代表。他们的职权是,根据国家预算代表政府作出各项开支决定,计算支出金额,发出拨款命令,但无权付款。第二类是公共会计,执行直接付款任务,同时又负责依法收税。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严格贯彻拨款审核官和公共会计分开,各自独立的原则。拨款审核官隶属政府各部,公共会计自成系统,自上而下组成公共会计网,他们属于财政部领导。在具体执行预算支出时,同一个人不能既作出决定,又进行付款。每项支出的执行必须有拨款审核官和公共会计两人。任何一个官员如不是公共会计就无权支付国库钱款,只有公共会计才有付款权。公共会计在收到预算拨款审核官的拨款命令后,必须严格审核,如发现不合规定或不符手续时,有权退回拨款命令,要求拨款审核官修改或收回拨款命令,如拨款审核宫坚持原拨款命令,公共会计可以拒绝执行,不负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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