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显著地干扰到房主的日常居住和使用体验,对其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房主完全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并向房地产开发商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
然而,如果商品房存在的质量问题还未对房主的日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那么负责的房地产开发商便必须承担起修复建筑物所有受损部位的责任。但是,如果开发商拒绝执行修复事务,包括在规定的合理期限之内未能有效开展修复工作时,房主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自行实施房屋修复工程,或者委托相关的第三方机构来完成这项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子质量问题严峻影响正常寓居运用,买受人恳求解除合同和补偿丢失的,应予支撑。交付运用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当修正职责;出卖人回绝修正或许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正的,买受人能够自行或许托付他人修正。修正费用及修正期间形成的其他丢失由出卖人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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