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置房屋之后发现存在质量缺陷,首当其冲的便是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协商解决。若是在房屋的主体结构上存在质量瑕疵,购房者有权申请退房。而若房屋在交付使用后,质量问题严重到对日常生活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同样有权利提出退房要求。对于一些常见的质量问题,如需进行修复,并且在保修期限之内,购房者可向开发商提出维修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经过严格检验确认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存在问题,那么购房者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该法典的第十三条第一款也明确指出,若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到正常的居住使用,购房者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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