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宝箱导读:医疗期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安置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医疗期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安置规定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
医疗期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安置规定
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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