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股东人数是否有要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不得超过10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未明确发行股票购买资产的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与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有区别:一是发行对象的确定方式不同。在作出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行政许可决定时,发行对象通常不确定,需要通过查询确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目的主要是购买发行对象持有的标的资产。首次公布发行方案时,明确了发行对象。二是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通常是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购买标的公司的股权,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在50人以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不超过200家。如果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对象不超过10家,往往不可能一次性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控制权,这将影响**公司的并购效率。实践中,**公司换股吸收合并股东人数在1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非**公司的情况屡见不鲜。因此,在**公司的并购过程中,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对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0家
(二)**公司是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其公开发行的股份在境内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交易所。所谓非**公司,是指股份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一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仅要经过批准,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成为**公司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股份公司(非上市)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累计发行证券200余只;(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活动。
<非上市公众公司第4号——股东超过200人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审查指引,或者通过“持股平台”安排间接持股,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根据《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代理持有的股份应当恢复为实际股东,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财务计划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的,用于持股,股份不得恢复或者转换为直接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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