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首次上市时,发行的股票数量由发行人股东大会决定,并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股票种类、数量;(2)发行对象;(3)发行方式;(4)价格区间或定价方法;(5)募集资金用途;(6)发行前累计利润分配方案;(7)发行有效期决议(八)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项(九)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第四十五条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发行股票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二)发行对象(三)价格区间或定价方法(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发行前累计利润分配方案(六)决议的有效性(七)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项(8)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公司总股本不低于5000万元。公司经营三年以上,连续盈利三年;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制设立,主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以连续计算。持有面值在1000元以上股份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15%
5。公司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公司可以根据《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审查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是:(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经营三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原净资产账面价值全部转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期限。(二)公司连续两年盈利,近两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实现盈利,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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