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企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如破产企业因租赁、保管等原因而经营管理的财产。这类财产所有权归他人所有,所有人有权通过清算组将财产收回。如果把该财产列为破产财产,则侵犯了财产所有人的财产权。
2、属于国家专有或禁止流通的财产。如国家专有的破产、森林、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武器、弹药等。
3、法律禁止执行的财产权益。如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因受到不法侵害而产生的请求权。
4、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其财产不能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范围有哪些
破产财产是指用于偿还债务的全部财产。
破产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式结束前取得的财产;
3、破产企业应当行使的其他财产权。超过部分债务已作为担保物担保的,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二、公司破产债权纠纷的程序怎么走?
公司破产债权纠纷处理程序:
1、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
3、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4、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5、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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