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配偶中的一方与第三者协同作弊,以虚构债务的方式损害对方利益时,如果第三者声称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那么甄别其真伪的任务就交给了人民法院。
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不会受理。
然而,当其中一方以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意图僭取另一方的财产时,在以离婚裁决的方式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时,对这一方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减扣或剥夺其分配份额。
而在离婚之后,若另一方察觉到此类不当行为,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进行财产的划分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