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区防空洞是强制性的么
小区人防工程是必须有的,但是有的小区由于受地质等因素影响,无法修建人防工程,所以,目前,不是每个小区都有人防工程的。
(一)结建人防工程是城市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开发商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人防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第八条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表明这种义务是强制性的,是必须履行的。
(二)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计价格[2000]474号)及各省实施《人防法》办法,各地都有类似规定因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或按规定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因此不能片面强调结合城市民用建筑修建人防工程是建设单位或开发商的投资行为,它应该更多的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的一种义务,并且从义务均衡的角度出发,如果没有修建防空地下室而缴纳易地建设费,该费用即上缴国家,由政府人防部门另行安排修建了公共人防工程,其所有权自然归国家所有。而如果修建了防空地下室,所有权却非国有,这显然义务不均衡。
(三)小区内人防工程归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和收益应该归国家所有。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人防工程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因而归国家所有,开发商并不能将人防工程出售给业主。并且根据国家政策,减让了开发商在人防工程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这实际上也可以看作是国家的间接投资。因而商业化住宅小区中,人防工程的产权应归国家所有,其使用管理权则应归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北京市政府[1992]第33号文件中提出,统一规划的居住小区人防工程列为本市的公共设施。北京市京房地物字[1998]第550号文件《关于加强居住小区内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第二条也规定人防工程系国有资产。在实践中,产权归国家所有是一个主流存在方式,在很多物业小区,当被问及人防工程的产权和收益归属时,物业公司均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住宅小区内人防工程当然是属于区人防办(人民防空办公室)所有,包括出租管理和收益都是由人防办来管理的,与物业公司无关。
二、人防工程的概念
人民防空工程也叫人防工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是防备敌人突然袭击,有效地掩蔽人员和物资,保存战争潜力的重要设施;是坚持城镇战斗,长期支持反侵略战争直至胜利的工程保障。
三、国家人防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
民防工程是战时隐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资基础。民防工程要达到平时造福人民,战时保护人民的目的,质量是关键。当前民防工程的主要分类,按战时功能可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隐蔽工程、配套工程等五类。按施工方法和所在环境条件划分可分为,单建式、附件式等。普通民防工程按其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一般可分常5级和常6级。按其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一般可分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民防防空重点城市平战功能转换可分早期转换(30天)、临战转换(15天)和紧急转换(3天),三个阶段。因此民防工程中有些项目,是临站前施工的主要有
(一)安装临战封堵构件
(二)堆砌抗爆挡墙
(三)临时截断、封堵管道
(四)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五)安装淋浴器和加热设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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