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佳证据规则的含义:提供原始文书的内容的目的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应当提供原始文书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始文书应优先于复制件提出,但不否定复制件的提供与证明;载体形式不仅限于书面文件,还包括录像!相片等其他呈现文字符号的载体形式;法官应当采纳原始文书内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定情形下也可采用
最佳证据规则在我国如何完善?
根据上述这些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最佳证据规则给予了一定关注和重视,但从证据法制的原则出发,现行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这一规则的规定还存在一些不足,可以试图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1、扩大证据制度在我国的适用范围。为了防止由于可采信过于严格而减少证据,有必要立法来规定文书的范围扩大至录音、照相、计算机系统等方面。对于书证也不应局限于一般意义上的书面文件,对电子证据方面应明确规定。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延伸有关概念的外延。
2、明确规定可以不提供原件而采用第二手证据的原因。只有法有明文规定才好处理,才能达到诉讼上追求的公平正义。
3、明确规定不提供原件的后果。在可以提供原件,必须提供原件的情况下,要在法律上明确其后果,否则最佳证据规则的操作势必受到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三条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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