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点:最佳证据规则要求书证等必须提交原件,能够有效的防止证据传播环节的增加,影响书证的真实可靠性。2、缺点与欧美国家的法律相比,我国的最佳证据规则缺点有二:(1)未规定不提出原件的后果是非原件不得采纳。(2)对于可以不提出原件的条件规定得过于宽泛。
最佳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和物证
最佳证据规则,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中关于文字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适用于书证。其基本精神是:以文件内容而不是以文件本身作为证据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提出文件内容的原始证据。最高法院《解释》第53条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复印件。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这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最佳证据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而且适用于物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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