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财产保全担保如何计算担保费用
申请财产保全后,法院裁定保全的,担保费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二、财产保全为什么要提供担保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如法院未责令担保,也可以不担保;对诉前保全的申请人,民诉法规定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能履行其裁判,不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但是,申请人要正确行使这项诉讼权利,不得滥用,以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在申请人败诉的情况下,证明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因此,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因此,民诉法规定财产保全的申请应依法为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担保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同被保证人(申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是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以财物担保的,担保财物的价值不应低于受保全财产的价额。
三、财产保全费用退吗
财产保全费用会退的。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财产保全保证金应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同步,故财产保全裁定失效时,保证金就应退还,也就是担保金应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开始时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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