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与采矿权并非是直接关联或者包容的两个概念。若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则无需借助于征收土地,由于矿产资源乃是中国境内国家所拥有的自然资源,只要依法取得相应的矿业权,便可实施矿产资源开发。然而,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并获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需要在指定的矿区范围内进行自有勘查活动,不可擅自越界。国家依法保障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害,尽力维护开采矿区和勘查区的正常生产秩序以及工作次序避免受到不利影响或破坏。对于投身于矿产资源勘查以及开采事业的人群来说,他们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确保安全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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