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延迟提交房产所有权证申请可能导致多种潜在风险。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中,对不动产权利的确立问题均已有具体详细的规定,将其登记注册视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若未履行上述注册程序,则意味着相应的物权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建立与认证。因此,如若未能及时处理房产所有权证的申请事宜,那么卖方有可能面临着将同一套住房出售给多个买家的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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