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一方向他人借款的情况下,通常仅由丈夫负责清偿债务。
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并未携手合作进行借贷,从而导致该笔债务被定性为夫妇共有的责任;或是该笔债务明确地被用于夫妇共同生活所需,亦需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相关立法的详细规定,无论是何种情形,只要债权人对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配偶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所欠下的债务提出诉求,就要将此视为夫妻共同的债务来解决。
然而,若出现如下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则可不依照上述原则处理。
因此,从普通角度而言,夫妇一方的借贷行为,主要应由其本人负责归还,除非其行为满足以上述及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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