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科之信息强制披露效应
《刑法》第一百条确立了前科报告制度,从而使前科具备了信息强制披露的效应。对于该条规定,多数学者持批判性立场,主张应在完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基础上废除前科报告制度。少数学者及多数司法实务工作者则肯定前科报告制度的价值,认为该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
《刑法》第一百条是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增设的刑法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该条进行了部分修正,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不宜轻易否定其固有的制度价值。但是,现实中前科报告制度出现的异化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反思。基于刑法的公法属性,前科报告制度不但要求前科公民强制披露犯罪信息,而且限定了国家要求前科公民披露犯罪信息的范围。现代社会人员流动频繁,犯罪信息的不对称致使社会管理创新无的放矢,刑法典在罪刑法定理念的指导下,严格限定前科报告的范围,合理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有效保障了前科公民的合法权益。
制裁体系的缺失使得前科报告制度受到广泛批判,由于刑法典第一百条只有“命令性规范”,没有“惩罚性规范”,对隐瞒前科的行为无法追究责任,成为违法不能究的“无盾立法”。但是,前科报告制度要求前科公民披露于己不利的犯罪信息,即使其没有报告曾经受到的刑罚,亦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难以追究责任。因此,前科报告制度中的“报告”只能从消极方面来理解,即法律要求前科公民不得阻碍犯罪信息的披露,鉴于现实中公民的档案中已完整记录了犯罪经历,只要其没有采用伪造、毁弃等方式隐瞒犯罪记录,就应当认为履行了前科报告义务。如果前科公民采用作为的方式隐瞒其犯罪记录,即可根据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前科之资格限制效应
前科的资格限制效应是刑事责任严厉程度的重要表现,也是前科公民复归社会后对其生活影响最大的因素。现行的非刑事法律中对前科进行的资格限制是多方面的,根据限制资格的不同可以将这些法律规范进行类型化考察。
前科是附随于刑罚的制度性规定,但因其具有广泛的刑事及非刑事方面的效应,对前科公民的生活会产生重大影响。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比较全面的前科制度体系,但前科消灭的事由和程序尚未完全建立,致使前科制度因有始无终而受到批评。修正后的刑法免除了部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根据刑事法律的上述修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从而使前科消灭制度向前迈进了一步。今后应进一步加强前科消灭制度的研究,建立完善的前科消灭体系。
有犯罪前科有什么影响
再次犯罪人民法院会认为恶性比较大,可能从重判决,但也不是肯定的,不过如果构成累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从重判处。
相关知识——什么是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的法律后果
1.对于所有累犯,均应从重处罚。
2.与此相关的还有一条,是刑法的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足可看到立法对累犯是持坚决的打击态度
3.其实还有一点,就是累犯也不适用假释,具体是刑法第81条第2款。
将上面三点总结一下,就是,应当从重处罚,不得适用缓刑和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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