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币不可以抵债,有以下相关规定:《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认定为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
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所谓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人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合法使用他人之物,取得的收益权。用益物权的取得是基于用益物人与物的所有权人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产生的。显然土地承包经营权,也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产生的。它是根据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这一法律行为取得的。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有林业企业将经营管理的可耕种的国有土地发包给企业内部职工耕种,国有林业企业是发包人,其权利主要是收取土地使用费。企业职工是承包权人,企业职工支付土地承包费用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企业不干涉承包权人经营活动。
国有林区土地承包经营起步较晚。过去,国有林业企业可耕种的土地均有企业内部的家属队、多种经营站统一经营管理。2001年企业改制后,企业内的家属队、多种经营站均被取消或解散。企业将这些原来由家属队、经营站经营管理的,可耕种的土地资源承包给企业职工经营。因此,国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企业职工与企业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确定的,是否签订土地经营承包合同,是企业职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和依据。
《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影务的,应认定为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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